一、依臺北市政府114年1月3日府授人任字第11330116291號函辦理。
二、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111年10月28日總處培字第11130294741號函以,公務人員之任免遷調,係屬機關首長用人權責,惟為兼顧公務人員個人權益,各機關對於他機關指名商調現職人員時,除考量機關業務需要外,允宜衡酌個人家庭照顧、職涯規劃、交通、健康狀況等因素,除有特殊情形或正當理由外,宜尊重當事人調職意願。
三、近期部分公務人員商調案因機關依規定行使同意准駁權責時,基於業務需要或人力調度,未便同意所屬公務人員調職或同意過調時間久長,又因機關與公務人員間未能妥善溝通而導致職場關係不佳,衍生後續職場爭執等問題,致使外界誤解本府職場不友善。
四、為尊重公務人員職涯選擇權利及確保機關職缺遴補效率,市府函律定他機關指名商調案,機關准駁期限及同意過調期限等事項原則性規範如下:
(一)機關收受商調案,應於1個月內作成准駁決定函復。另為兼顧機關業務推動及人力調度,原則同意過調期限至多不得逾3個月,但機關因業務需要或其他特殊情形考量,如有逾3個月者,應經3方(按:當事人、商調機關及原服務機關)協商溝通取得共識。
(二)他機關商調本機關人員,對於身心障礙人員、養育3足歲以下子女、照顧年邁或重大傷病直系血親尊親屬、配偶或子女重大傷病須照護、個人身心健康因素、曾於機關遭受性騷擾、職場霸凌等特殊情形(原因)人員,除當事人自願放棄過調外,原則機關應優予同意過調。
(三)針對商調不同意案,機關應與當事人妥善溝通並充分說明,以維職場和諧及良善職場環境。
五、本市市立各級學校亦應依市府函示辦理所屬公務人員商調案,至人員調職後所遺缺額,請各校預為規劃遴補措施,可採取寬列考試預估缺、提列考試任用計畫進用職務代理性質約聘僱人力,及先行外補遴才並縮短作業流程,以為因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