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校園公告

公告主旨 檢送修正「臺北市政府及所屬各機關公務出國報告處理注意事項」一案並重申各校(機關)因公出國返國後應於1 個月內函報出國報告等相關表件,倘有臨時因公出國案 件,應於出國前2個月報局等規定,請查照。
發佈日期 2024 年 7 月 26 日
發佈單位 人事室
公告類別 最新訊息
公告等級 轉知
點閱次數 62
公告內容

一、依市府113年7月4日府授研展字第1133014149號函辦理。
二、本次修正重點說明如下:(餘詳見修正總說明及修正對照表):
(一)明定出國類別,以利於人員及機關迅速辨識應繳資料 。
(修正規定第二點)
(二)鑒於本府各機關年度或臨時新增出國案均有計畫先審機制,經府核定後各機關始得據以執行,爰刪除現行規定第四點有關使用全部或部分本府各機關構經費之出國人員,出國前須再繳交提案表之審查規定。
(三)為促進出國知識流通,擴大知識分享範圍,增訂舉凡執行出國計畫返國後皆應公開發表或進行知識分享。(修正規定第四點)
(四)配合修正規定第二點,依出國類型明列出國人員及各機關辦理、審核出國報告及報府等作業方式。(修正規定第四、五點)
(五)按現行規定第六點第三款,各機關構應於報告報府前,提出回饋於本機關之業務參採意見,為免重複規範,刪除報告經府備查後應送請本機關業務單位辦理之文字。(修正規定第八點)
(六)配合前揭修正規定酌修出國報告附件表次及內容。
三、重申各校(機關)臨時因公出國案件應於出國前2個月函報出國計畫;公務出國案件應於出國前至公務出國報告管理系統完成登載,並於返國後1個月內將出國報告等資料函報本局審查。
四、檢附修正「臺北市政府及所屬各機關公務出國報告處理注意事項」暨附件、修正總說明、修正對照表與「本局所屬機關與各級學校臨時公務出國或赴大陸地區報告審查作業流程」各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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