校園公告
| 公告主旨 | 身心調適假規定及本市教師研習中心提供教師免費諮商輔導管道一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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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發佈日期 | 2026 年 8 月 05 日 |
| 發佈單位 | 人事室 |
| 公告類別 | 最新訊息 |
| 公告等級 | 轉知 |
| 點閱次數 | 84 |
| 公告內容 | 一、查教育部業於114年10月8日修正發布教師請假規則,增訂教師身心調適假,每學年准給3日,得以時計,併入事假計算,且毋須檢附證明文件,學校不得拒絕,亦不得為其他不利之處分。公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及幼兒園教師請身心調適假期間,所遺課務並應由學校支付代課鐘點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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