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校園公告

公告主旨 修正「臺北市政府及所屬各機關學校員工職場霸凌防治與 申訴作業注意事項」,自即日生效,並檢附修正總說明、 對照表及修正後全文各1份,請查照。
發佈日期 2025 年 1 月 06 日
發佈單位 人事室
公告類別 最新訊息
公告等級 轉知
點閱次數 41
公告內容

一、為要求本府各機關學校積極防治職場霸凌事件之發生,落實建構免受霸凌侵犯之職場環境,本府訂有旨揭注意事項,並分別於113年3月18日及同年11月1日修正部分規定及附表,以精進本府處理職場霸凌事件相關機制(本府113年3月18日府授人考字第1133002124號函及同年11月1日府授人考字第1133009571號函計達)。
二、行政院為營造合理友善公務職場,並避免同仁於執行職務時遭受身體或精神不法侵害,使其安心投入工作,於113年11月20日函請各機關全面檢視機關之職場霸凌防治作業規定,強化員工保護、縮短調查時程及落實執行等機制;本府爰於113年11月26日先行訂定「臺北市政府及所屬各機關學校員工職場霸凌防治與申訴作業注意事項補充規定」,並函請各機關學校配合辦理(本府113年11月26日府授人考字第1133010613號函計達)。
三、茲為符法制及衡酌實務運作需要,旨揭注意事項配合修正相關內容,並將前開補充規定相關內容納入規範。其中修正第11點第1項規定,明定受理申訴機關應於收受申訴書或作成申訴紀錄之次日起1個月內調查完成,必要時經「一級機關及區公所首長」同意得延長1個月,以1次為限。
四、本案業已完成臺北市政府法律事務管理系統線上填報作業,系統流水號為1132200J0059,請本府法務局刊登臺北市法規查詢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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