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依據環境部113年7月1日環部氣字第1139107422D號函辦理。
二、為建立我國公開透明之自願減量交易機制,避免炒作減量額度價格及藉由碳交易漂綠,有必要就減量額度交易拍賣及移轉之對象、次數限制、手續費、方式等應遵行事項予以明定,環境部爰依氣候變遷因應法第25條第5項規定授權訂定「溫室氣體減量額度交易拍賣及移轉管理辦法」,要點如下:
(一)法源依據。(第1條)
(二)本辦法用詞定義。(第2條) (三)事業進行國內減量額度交易及拍賣,限於中央主管機關指定或委託交易平台。(第3條)
(四)得進行交易、拍賣及移轉之減量額度適用範圍。(第4條)
(五)得進行減量額度交易、拍賣及移轉之對象資格。(第5條)
(六)交易、拍賣或移轉減量額度之最小單位。(第6條)
(七)事業額度帳戶及買賣帳戶之申請、審查及變更。(第7條至第9條)
(八)不同種類減量額度得為交易或拍賣之方式。(第10條)
(九)減量額度之交易或拍賣手續費收取對象、費率及繳納方式。(第11條)
(十)減量額度採定價交易之交易資訊公開、上架、變更、下架及下單規定。(第12條至第15條)
(十一)減量額度採協議交易之申請程序;小額減量額度協議交易程序之簡化規定。(第16條及第17條)
(十二)減量額度採拍賣之申請、公告、投標、開標及決標後處理程序規定。(第18條至第23條)
(十三)中央主管機關於交易或拍賣成立後之應辦理事項。(第24條及第25條)
(十四)減量額度移轉之要件及限制次數。(第26條)
(十五)額度帳戶內減量額度之註銷。(第27條及第28條)
(十六)事業因併購、合併或整併,致需進行減量額度歸戶之申請程序及相關規定。(第29條)
(十七)事業經解散、撤銷或廢止登記者,應通報中央主管機關關閉額度帳戶之義務及其減量額度之處理。(第30條)
(十八)中央主管機關得委託之事項及受委託機關(構)辦理受託事項應遵守之義務。(第31條至第36條)
(十九)違反本辦法依法裁罰之違規情事。(第37條)
(二十)施行日期。(第38條)
三、旨揭辦法係為促進國家推動淨零轉型,配合國家及落實本市2050淨零排放政策,可作為本府後續研訂溫室氣體管理相關政策配套工具,請查照轉知所屬單位人員知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