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校園公告

公告主旨 依中央選舉委員會公告日程,第16任總統、副總統及第11 屆立法委員選舉將於112年9月12日及11月7日發布選舉公告,並訂於113年1月13日投票,請確實遵照教育基本法及公務人員行政中立法相關規定。
發佈日期 2023 年 9 月 14 日
發佈單位 人事室
公告類別 最新訊息
公告等級 轉知
點閱次數 368
公告內容

一、為應第16任總統、副總統及第11屆立法委員選舉將屆,請各機關學校轉知同仁,務必嚴守行政中立,並恪遵相關法令規定。
二、查教育基本法第6條規定:「教育應本中立原則。學校不得為特定政治團體從事宣傳或活動。主管教育行政機關及學校亦不得強迫學校行政人員、教師及學生參加任何政治團體或活動。」又查公務人員行政中立法(以下簡稱中立法)第13條規定:「各機關首長或主管人員於選舉委員會發布選舉公告日起至投票日止之選舉期間,應禁止政黨、公職候選人或其支持者之造訪活動;並應於辦公、活動場所之各出入口明顯處所張貼禁止競選活動之告示。」
三、復查銓敘部99年12月29日部法二字第0993286422號書函以,各級學校秉持公平公正處理原則,將學校場地租借予
政治團體或公職候選人,尚不違反中立法之規定。至租借場地之管理人員,如僅於租借場地之政黨、政治團體或公職候選人辦理活動時,基於職責所在單純從事場地設備操作工作,屬中立法第7條第1項所稱執行職務之必要行為,自不生違反行政中立之問題。
四、請學校利用各種集會及相關教學機會,向教職員工生宣導民主法治及淨化選舉風氣之理念,並請確實遵守本局所屬
各級學校及幼兒園落實校園行政中立注意事項:
(一)學校及幼兒園教職員工應遵守中立法、教育基本法等規範,嚴守行政中立。學校不得為特定政治團體從事宣傳或活動。
(二)非校園開放時間,學校及幼兒園於中央選舉委員會發布選舉公告日起至投票日止之選舉期間,應禁止政黨、公職候選人於校內主辦、協辦活動。
(三)辦理校園場地租借,其裁量應秉持公正、公平之立場處理,不得有差別待遇,並應於候選人辦理活動時,勸阻其不得將競選旗幟、布條、海報等違規設置於學校建築物外牆及圍牆上。
(四)於中央選舉委員會發布選舉公告日起至投票日止之選舉期間,應禁止政黨、公職候選人或其支持者之造訪活動。
(五)校長及行政人員不得公開為公職候選人站台、助講、遊行或拜票。但其為公職候選人之配偶及二親等以內血親、姻親不在此限。
(六)於中央選舉委員會發布選舉公告日起至投票日止之選舉期間,學校及校長不得與公職候選人聯名辦理活動。
五、檢附臺北市政府人事處112年7月20日北市人考字第1123006453號函附件「本府112年7月11日第2252次市政會議專案報告」之行政中立規範簡報(節錄)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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