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校園公告

公告主旨 函轉教育部釋示有關公立各級學校兼任行政職務教師是否為「公務人員兼任政府投資或轉投資民營事業機構、財團法人及社團法人董、監事職務規定」適用對象一案,請查照。
發佈日期 2023 年 4 月 18 日
發佈單位 人事室
公告類別 最新訊息
公告等級 轉知
點閱次數 228
公告內容

一、依市府交下教育部112年4月6日臺教人(二)字第1120033254號函轉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112年3月27日電子郵件辦理。
二、查公務員服務法(以下簡稱服務法)第14條第1項及第2項規定略以,公務員不得擔任以營利為目的之事業負責人、董事、監察人或相類似職務。但經公股股權管理機關(構)指派代表公股或遴薦兼任政府直接或間接投資事業之董事、監察人或相類似職務,經事先核准者,不受前開限制。第15條第4項及第5項規定略以,公務員兼任非以營利為目的之事業或團體職務,應經服務機關(構)同意。
第26條第1項規定略以,公立學校兼任行政職務教師不適用 第14條及第15條規定;其經營商業、執行職務及兼課、兼職之範圍、限制、程序等相關事項之辦法,由各該主管機關定之。
三、復查前開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112年3月27日電子郵件說明,為規範公務員兼任前開服務法所指涉公股財團法人、民營事業機構之相關職務,行政院訂有旨揭規定,茲依服務法第26條第1項規定,兼任行政職務教師既不適用該法第14條及第15條有關公務員兼任公股財團法人、民營事業機構相關職務之規定,自亦不適用旨揭規定。
四、據上,服務法已授權各主管機關另定兼任行政職務教師兼職相關事項之辦法,爰公立各級學校兼任行政職務教師如兼任政府投資或轉投資民營事業機構、財團法人及社團法人董、監事等職務,其兼職數目等相關事項,應依其主管機關依服務法第26條第1項所定辦法規定辦理。
五、本府於112年2月29日以府授教人字第1120103750號轉本市所屬各級公立學校兼任行政職務教師,於本市兼職處理辦法未訂定前,其兼職事項暫依「國立各級學校兼任行政職
務教師兼職處理辦法」辦理,爰本市公立各級學校兼任行政職務教師如兼任政府投資或轉投資民營事業機構、財團法人及社團法人董、監事等職務,現請依上述規定辦理。
六、檢附教育部原函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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