校園公告
公告主旨 | 函轉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有關為利同仁返鄉協助災後重 建,請各機關(構)、學校依「天然災害停止上班及上課 作業辦法」第13條規定,從寬認定給予所屬公教員工停止上班登記一案,請查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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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佈日期 | 2025 年 7 月 15 日 |
發佈單位 | 人事室 |
公告類別 | 最新訊息 |
公告等級 | 轉知 |
點閱次數 | 29 |
公告內容 | 一、查本辦法13條規定:「(第1項)天然災害發生後,各機關、學校公教員工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自行決定停止上班及上課,於事後陳報機關、學校首長:一、為清理天然災害所造成之普遍性災害。二、各機關、學校公教員工配偶、直系親屬有重大傷亡或失蹤。三、各機關、學校公教員工及其配偶、直系親屬所居住之房屋因受災倒塌或有倒塌之危險,或遭受重大損失時,為處理善後。四、災情已達停止上班及上課基準,因通訊中斷無法聯繫。五、其他因地形、交通、水電供應中斷或供應困難,影響通行、上班上課安全或有致災之虞。(第2項)機關、學校首長得在 二、前開規定所稱之「直系親屬」、「其所居住之房屋」及「15日停止辦公登記時間之起迄」等相關解釋,前經原行政院人事行政局98年10月30日局考字第0980065345號函及90年11月16日局考字第030387號書函說明略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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