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校園公告

公告主旨 宣導公務人員及教育人員兼職相關規定
發佈日期 2024 年 5 月 02 日
發佈單位 人事室
公告類別 最新訊息
公告等級
點閱次數 53
公告內容
宣導公務人員及教育人員兼職相關規定如下:
依據「公務員服務法」、「行政院限制所屬公務人員借調及兼職要點」、「公務人員兼任政府投資或轉投資民營事業機構、財團法人及社團法人董、監事職務規定」等兼職兼課之相關規定辦理。
一、公務人員兼職
(一)公務員服務法第15條規定:公務員得於法定工作時間以外,依個人才藝表現,獲取適當報酬,並得就其財產之處分、智慧財產權及肖像權之授權行使,獲取合理對價。前項之行為,對公務員名譽、政府信譽、其本職性質有妨礙或有利益衝突者,不得為之。
所稱合理對價係包括其從事薦證、代言、宣傳或行銷等商業活動而獲致符合一般社會通念之正常利益,智慧財產權及肖像權授權他人使用相關事務得委由自然人或法人處理。
(二)「行政院限制所屬公務人員借調及兼職要點」第8點:各機關公務人員在公私立學校兼課者,應經本機關首長核准。在辦公時間內,每週併計不得超過四小時,並應依請假規定辦理。但教育行政人員不得在私立學校兼課兼職。

(三)行政院修正「公務人員兼任政府投資或轉投資民營事業機構、財團法人及社團法人董、監事職務規定」第1、6點及補充規定,並自110年1月22日生效。增訂機要人員不得兼任政府投資或轉投資民營事業機構董、監事及其他執行業務之重要職務,並自同日生效。原已遴派機要人員兼任前開職務者,應即免兼。

二、教師兼職
教育部1120202令修正發布「公立各級學校專任教師兼職處理原則」,自1120204生效,重點摘要如下:
(一)教師不得經營商業。包括依公司法擔任公司發起人或公司負責人、依商業登記法擔任商業負責人,或依其他法令擔任以營利為目的之事業負責人、董事、監察人或相類似職務。
(二)教師到職前擔任前項職務或經營事業須辦理解任登記者,至遲應於到職時提出書面辭職,於三個月內完成解任登記,並向學校繳交有關證明文件。
(三)教師兼任職務不得影響本職工作,且應符合校內基本授課時數及工作要求;以執行經常性業務為主者,其兼職時數每週合計不得超過八小時
(四)教師兼職除相關法令規定隨職務異動或當然兼職者外,應事先提出申請,並經學校書面核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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