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校園公告

公告主旨 教育部來函補充有關修正後「公立中小學教師職務加給及 工作費支給要點」第3點第2項第3款說明,並自112年8月1 日生效,請查照。
發佈日期 2024 年 4 月 01 日
發佈單位 人事室
公告類別 最新訊息
公告等級 轉知
點閱次數 74
公告內容

一、奉臺北市政府交下教育部113年3月21日臺教授國字第1136000323號函辦理。
二、有關旨揭要點第3點第2項第3款所定,編制內專任特殊教育教師「兼任一般學校辦理特殊教育業務主管職務」者,支給全額特殊教育職務加給,其資格認定,包括兼任下列各款職務之一:
(一)兼任設有特殊教育組(含資優教育組)之處、室主管(例如:兼任設有特殊教育組之輔導處(室)主任)。
(二)擔任特殊教育組組長或資優教育組組長。
(三)學校囿於員額編制未設特殊教育專責單位,由輔導處(室)或其他單位專責辦理特殊教育業務,其主管由特殊教育教師兼任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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