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校園公告

公告主旨 有關私校轉任公校教師敘薪相關事宜
發佈日期 2024 年 2 月 23 日
發佈單位 人事室
公告類別 最新訊息
公告等級
點閱次數 74
公告內容

一、依據教育部113年1月30日臺教人(二)字第1120129812號函辦理。

二、現教育部再來函就前述112年12月8日解釋令生效日部分解
釋如下:
(一)查大法官解釋釋字第287號略以,行政主管機關就行政法規所為之釋示,係闡明法規之原意,固應自法規生效之日起有其適用。復查104年6月10日制定公布本條例,經行政院104年12月25日院授人給字第10400539021號令定
自104年12月27日施行。爰該教育部解釋令,自104年12月27日起有其適用。
(二)又依行政程序法第117條規定,違法行政處分於法定救濟期間經過後,原處分機關得依職權為全部或一部之撤銷;其上級機關,亦得為之。同法第118條規定,違法行政處分經撤銷後,溯及既往失其效力。同法第121條第1項規定,第117條之撤銷權,應自原處分機關或其上級機關知有撤銷原因時起2年內為之。爰該教育部解釋令得按較高學歷起敘之情形,倘已由教師服務學校或其主管機關作成敘薪處分在案,參酌109年8月24日教育部中央教師申訴評議委員會決議之意旨,由服務學校或其主管機
關依上開行政程序法第117條、第118條及第121條規定,於知悉有撤銷原因時起2年內依職權撤銷,重行作成敘薪處分,並溯自原處分生效日生效。

三、為維護教師權益,請各校應主動清查有無前開類似個案並積極妥處,確實依前開規定重行作成敘薪處分,並溯自原處分生效日生效。另如教師之重行起敘係源於其他學校(含本市及外縣市),應主動提醒當事人儘速向時任之服務學校提出申請,俾利辦理後續敘薪更正相關事宜,另務必提醒當事人需注意前述原處分撤銷之時限。

四、如本校教師有上開說明類似情形,敬請盡快向告知人事室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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