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校園公告

公告主旨 有關配合行政院與所屬中央及地方各機關(構)公務員服 勤實施辦法等法規之施行,行政院 停止適用該院相關函釋,以及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停止適用原行政院人事行政局與該總處相關函釋一案,請查照。
發佈日期 2023 年 9 月 13 日
發佈單位 人事室
公告類別 最新訊息
公告等級 轉知
點閱次數 245
公告內容

一、依據行政院112年9月5日院授人培字第11230289051號函及人事總處同日總處培字第11230289052號函辦理,並檢附各該原函影本及原人事局相關函釋停止適用一覽表各1份。
二、查111年6月22日修正公布之公務人員保障法(以下簡稱保障法)第23條規定,以及行政院111年12月21日訂定發布服
勤辦法及各機關加班費支給辦法(以下簡稱支給辦法),均自112年1月1日施行,有關服勤、加班補休等相關事項自112年1月1日起即應依上開相關規定辦理。
三、本案函釋停止適用情形如下(一)行政院74年9月17日台七十四人政叁字第27925號函及該院歷次有關服勤、加班補休函釋與保障法等相關法規未合部分,自112年9月5日停止適用;有關加班補休及其他項補休之補休期限規定如下:
1、如要件事實發生於112年1月1日以後:加班補休應依保障法第23條、支給辦法第6條規定辦理,其他項補休依行政院112年2月6日院授人培字1123024309號函規定辦理,補休期限為2年(本府112年2月9日府授人考字第
1120104433號函計達)。
2、如要件事實發生於111年12月31日以前:仍依行政院107年4月11日院授人培字第1070037508號函辦理,補休期限為1年(本府107年4月18日府授人考字第1071178870號函計達),上開院函自113年1月1日停止
適用。
(二)原人事局及人事總處歷年函釋:
1、原人事局79年6月2日七十九局叁字第20732號函等16則函釋(詳如原人事局相關函釋停止適用一覽表),及其他原人事局與人事總處歷次有關服勤、加班補休函釋與前開法規未合部分,自112年9月5日停止適用。
2、有關遷調人員於原服務機關未休畢之加班補休得否 至新任職機關續行補休疑義,規定如下:
(1)如加班事實發生於112年1月1日以後:應依保障法第23條、支給辦法第6條等相關規定辦理,即得於原補休假期限內至新任職機關續行補休,其補休期限2年。

(2)如加班事實發生於111年12月31日以前:仍依原人事局95年12月12日局考字第0950032962號書函辦理,即如服務年資中斷,不宜保留至新任職機關續行補休;如服務年資未中斷,宜由各機關本於權責核處。另依停止適用前之各機關加班費支給要點第3點規定,其補休期限為1年,上開原人事局函自113年1月1日停止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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