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校園公告

公告主旨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檢送「溫室氣體認證機構及查驗機 構管理辦法」修正草案公告
發佈日期 2023 年 8 月 16 日
發佈單位 衛生組
公告類別 活動與競賽
公告等級 轉知
點閱次數 101
公告內容

氣候變遷因應法(下稱氣候法)於112年2月15日修正公布,新增徵收碳費、效能標準、事業新設或變更排放源增量抵換、強化自願減量機制等多元減量機制規定,因應前述多元減量機制對於溫室氣體排放量盤查與查驗之需求,有強化分級管理之必要;同時考量溫室氣體排放量盤查與查驗,係溫室氣體排放量量之基礎,國際上對此亦有強化要求之趨勢,爰依據氣候法第22條授權修正「溫室氣體認證機構及查驗機構管理辦法」(下稱本辦法),以提升查驗品質為目標,增訂認證機構及修正查驗機構執行業務應遵行事項、規範查驗機構應具之條件、從查驗人員應具備之學歷、經歷、查驗實績以及應受訓練等要求強化管
理,並整併簡化許可查驗項目,以因應國內多元溫室氣體查驗需求;共分為5章,計38條,其修正要點如下:
(一)修正本辦法授權。(修正條文第1條)
(二)明確本辦法用詞定義。(修正條文第2條)
(三)修正認證機關(構)資格、認證範疇及應遵循事項。(修正條文第3條至第6條)
(四)修正主管機關查核及停止委託(任)認證機關(構)規定。(修正條文第7條至第8條)
(五)修正許可查驗機構執行之查驗類別、查驗項目及應具備條件。(修正條文第9條及第10條)
(六)修正查驗人員應具備學歷、經歷、查驗實績以及應受訓練等要求。(修正條文第11條至第13條)
(七)修正查驗機構許可申請、展延、記載事項及變更規定。(修正條文第14條、第16條至第23條及第30條)
(八)明確查驗作業計畫書應記載內容。(修正條文第15條)
(九)修正查驗機構許可撤銷與廢止及查驗人員資格廢止規定。(修正條文第24條及第32條)
(十)明確查驗機構進行查驗作業應遵循事項、查驗機構及查驗人員取得許可後至少應執行之查驗作業或訓練、相關文件要求之規定。(修正條文第25條至第29條及第34條)
(十一)修正中央主管機關派員進入查驗機構或查驗現場稽查26 之規定。(修正條文第31條)

(十二)違反本辦法之違規態樣及裁處依據。(修正條文第33條)
(十三)新增中央主管機關查核作業得委託(任)相關機關執行之規定。(修正條文第35條)
(十四)新增中央主管機關依本辦法所取得資料之保密規定。(修正條文第36條)
(十五)本辦法修正發布前已取得查驗機構許可證者應遵循之規定及其期限。(修正條文第37條)
(十六)本辦法發布施行日。(修正條文第38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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