校園公告
| 公告主旨 | 衛生福利部有關取得我國外僑永久居留證之以色列籍人士符合互惠原則,可依相關法規核發我國身心障礙證明 |
|---|---|
| 發佈日期 | 2026 年 1 月 02 日 |
| 發佈單位 | 特教組 |
| 公告類別 | 最新訊息, 系統公告 |
| 公告等級 | 轉知 |
| 點閱次數 | 148 |
| 公告內容 | 依據《身心障礙者鑑定作業辦法》及《身心障礙者福利與服務需求評估及證明核發辦法》規定,申請身心障礙證明原則上須具備中華民國國籍。 惟依內政部相關函釋及互惠原則,若他國對合法居留於該國之我國身心障礙者,提供與該國國民相同之身心障礙相關保障,基於國際通行之公平對待原則,得由地方主管機關依法核發我國身心障礙證明予符合資格之外國人士。 衛生福利部前已說明,持有我國外僑永久居留證之日本、美國、英國、加拿大、新加坡、法國、德國、澳大利亞、哥倫比亞及愛爾蘭籍人士,得依相關法規申請核發我國身心障礙證明。 經衛生福利部函請外交部確認後,認定合法居留於以色列之我國人士,於當地可享有與該國國民相同之身心障礙相關法規及制度保障。爰基於互惠原則,持有我國外僑永久居留證之以色列籍人士,亦得依相關規定申請並核發我國身心障礙證明。 特此公告。 |
| 相關附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