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校園公告

公告主旨 訂定「臺北市政府及所屬各機關(構)學校公教員工請領 因公傷病住院醫療補助規範」,並溯自113年11月22日生 效,請查照。
發佈日期 2025 年 2 月 13 日
發佈單位 人事室
公告類別 最新訊息
公告等級 轉知
點閱次數 58
公告內容

一、依據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以下簡稱人事總處)113年11月22日總處給字第1134002353號函辦理。
二、查原行政院人事行政局79年3月28日79局肆字第12710號函及84年6月15日84局給字第19809號書函規定,公教員工因公傷病住院醫療,經醫師指定所必須之費用,全民健康保險(以下簡稱健保)不予給付部分,同意由其服務機關核實補助。爰「因公傷病」、「住院」及「健保不給付並經醫師指定所必須之醫療費用」為請領住院醫療補助之必要條件。
三、人事總處為加強對公教員工因公傷病住院人員之醫療照護,依113年9月27日召開之「精進公教員工因公傷病醫療照護工作圈會議」結論補充公教員工因公傷病住院醫療補助(以下簡稱住院醫療補助)規定如下:
(一)補助對象包含公教員工因公傷病退休或離職後,就同一傷病請領住院或門診繼續醫療自付費用者。
(二)醫療補助項目包含「同一傷病住院前之急診、門診費」、「掛號費」、「依醫囑使用之輔具費用(已獲政府補助者,不得重複申請)」,並均由各機關視預算經費編列情形及個案事實狀況審酌是否補助,且得考量其財政狀況給予部分補助或自訂補助上限。
四、為強化本府公教員工因公傷病醫療補助權益,減輕其醫療費用負擔,爰依據前開人事總處補充住院醫療補助規定,訂定旨揭規範,使本府公教員工請領住院醫療補助有一致性認定標準及處理方式。
五、檢送「臺北市政府及所屬各機關(構)學校公教員工請領因公傷病住院醫療補助規範」及人事總處113年12月25日總處給字第1134002490號函送「公教員工因公傷病住院醫療補助相關函釋一覽表」各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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