校園公告
公告主旨 | 請各機關學校同仁,應主動強化自身性別平等訓練,於職場(校園)互動中,務必以正確性別平等意識作為各項言行舉止之基礎,以營造友善及平等之職場(校園)環境, 請查照。 |
---|---|
發佈日期 | 2025 年 3 月 10 日 |
發佈單位 | 人事室 |
公告類別 | 最新訊息 |
公告等級 | 無 |
點閱次數 | 52 |
公告內容 | 一、性別平等工作法第12條對「性騷擾」予以定義,該條第1項第1款略以:受僱者於執行職務時,任何人以「性要求」、具有「性意味」或「性別歧視」之言詞或行為,對其造成敵意性、脅迫性或冒犯性之工作環境,致侵犯或干擾其人格尊嚴、人身自由或影響其工作表現。可知,具有「性意味」或「性別歧視」之言詞或行為,均會使他人有受冒犯之感受,進而有成立「性騷擾」之可能。 |
相關附件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