校園公告
公告主旨 | 轉知有關公立學校專任教師得於下班時間就其智慧財產權及肖像權之授權行使,獲取合理對價相關規範補充說明一案,請查照。 |
---|---|
發佈日期 | 2023 年 3 月 09 日 |
發佈單位 | 人事室 |
公告類別 | 最新訊息 |
公告等級 | 轉知 |
點閱次數 | 379 |
公告內容 | 一、依據教育部112年2月22日臺教人(二)字第1124200439號 函辦理。 二、查公立各級學校專任教師兼職處理原則第15點規定: 「(第1項)教師得於下班時間從事下列行為:……(二) 依個人才藝表現,獲取適當報酬,並得就其財產之處分、 智慧財產權及肖像權之授權行使,獲取合理對價。(第2 項)教師從事前項行為,不包括至校外從事補習、家教之教學活動;如有第11點第1項各款規定情形之一者,亦不得為之。」 三、依前開規定,公立學校專任教師就其智慧財產權及肖像權,得以自己名義運用或一次性授權他人使用而獲取合理 對價(包括從事相關商業活動而獲致符合一般社會通念之正常利益),惟不得違反公立各級學校專任教師兼職處理 原則第3點第1項及第15點第2項規定;又基於智慧財產權及 肖像權之授權需考量授權範圍及管道等因素,牽涉協商、 聯繫及簽約等專業事宜,爰教師所有之智慧財產權及肖像權授權他人使用相關事務得委由自然人或法人處理。 四、檢附教育部原函1份。
|
相關附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