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依市府114年8月14日(114)府授教職字第1143086353號函
頒修正「臺北市公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獎勵教師獎金發給
要點」辦理。
二、為精進校(園)長領導力、提升校(園)長獎勵教師之權
責,並鼓勵現場優秀辛勞之教師,以建構積極專業、正向
之學校文化,精進教學品質及提升學生學習成效,特修正
上開要點,擴大受獎教師涵蓋範圍:各校獎勵名額上限由
員額5%提高至10%。
三、請各校確實依獎金發給要點第4點規定:「獎勵人數為學校
(幼兒園)每學年依據校內編制教師員額計算人數,獎勵
名額至多不超過教師員額百分之十。兼任行政教師與未兼
任行政教師之名額分配,均以不低於百分之一為原則。但
獎勵名額未達二人者,不受兼任行政教師與未兼任行政教
師比例之限制。」辦理,倘經審查不符規定比例,不再退
回修正,核定不通過。
四、有關校內編制教師總員額數及可請領人數,請校內人事單
位落實審查;各校因獎勵名額提高致年度預算經費不足部
分,請優先動支校內基金餘額支應;若經費仍有不足者,
得以附件不足金額申請表,併同申請資料逕寄本局辦理經
費增撥事宜。
五、請各校(園)依本要點規定辦理,並於114年10月2日(週
四)前將獎勵名冊核章後掃描電子檔逕寄至本局承辦人信
箱(gk5236@gov.taipei),電子郵件主旨請寫「獎勵教師
獎金+校名(四字簡稱)」,並請同步填復Google表單
(https://forms.gle/kbzWLSdUUYNc7Qbc9),逾期恕不受
理。
六、檢附獎勵要點、作業流程圖、推薦表及獎勵名冊各1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