少年福利法 ﹝節錄﹞ 第一章 總則 第 1 條 為促進兒童及少年身心健全發展,保障其權益增進其福利,特制定本法。 第 2 條 本法所稱兒童及少年,指未滿十八歲之人;所稱兒童,指未滿十二歲之人;所稱少年,指十二歲以上未滿十八歲之人。 第四章 保護 第 46 條 兒童及少年不得吸菸、飲酒、嚼檳榔。 父母、養父母或監護人應禁止兒童及少年吸菸、飲酒、嚼檳榔。 任何人不得供售菸、酒、檳榔予少年吸食。 第六章 罰則 第 91 條 從業人員供售菸、酒及檳榔予兒童及少年吸食者,處三千元以上一萬五千元以下罰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