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少年福利法

﹝節錄﹞

第一章 總則

第 1 條

為促進兒童及少年身心健全發展,保障其權益增進其福利,特制定本法。

第 2 條

本法所稱兒童及少年,指未滿十八歲之人;所稱兒童,指未滿十二歲之人;所稱少年,指十二歲以上未滿十八歲之人。

第四章 保護

第 46 條

兒童及少年不得吸菸、飲酒、嚼檳榔。

父母、養父母或監護人應禁止兒童及少年吸菸、飲酒、嚼檳榔。

任何人不得供售菸、酒、檳榔予少年吸食。

第六章 罰則

第 91 條

從業人員供售菸、酒及檳榔予兒童及少年吸食者,處三千元以上一萬五千元以下罰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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