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菸害防治法

﹝節錄﹞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立法目的)

為防制菸害,維護國民健康,特制定本法;本法未規定者,適用其他法令之規定。

第二章 菸品之管理

第五條 (禁止販賣之方式)

販賣菸品不得以自動販賣、郵購、電子購物或其他無法辨識購買者年齡之方式為之。

罰則:違反規定者,處新臺幣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鍰 ,並得按次連續處罰。

第七條 (健康警語及標示方式)

菸品容器最大外表面積明顯位置處,應以中文標示健康警語。(健康警示面積不得小於菸盒正反面之積35%

罰則:違反者,處新臺幣一百萬元以上五百萬元以下罰鍰,並令限期回收;屆期未回收者,按次連續處罰,違規之菸品沒入並銷毀之。

第九條 (不得從事之菸品促銷或廣告方式)

促銷菸品或為菸品廣告,不得以下列方式為之:

  • 以廣播、電視、電影片、錄影物、報紙、看板、海報、單張、通知、通告、說明書、樣品、招貼、展示或其他文字、圖畫或物品為宣傳。
  • 以折扣方式為宣傳。
  • 以其他物品作為銷售菸品之贈品或獎品。但隨菸附送菸品價格四分之一以下之贈品,不在此限。
  • 以菸品作為銷售其他物品之贈品或獎品。
  • 以菸品與其他物品包裹一起銷售。
  • 以菸品單支、散裝或包裝分發。
  • 以菸品品牌名稱贊助或舉辦體育、藝術或其他活動。
  • 以菸品品牌舉行或贊助品嚐會、演唱會及演講會。
  • 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禁止之方式。

罰則:違反者,處新臺幣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鍰,並按次連續處罰。

第三章 少年及兒童吸菸行為之禁止

第十二條 (禁止吸菸之年齡限制)

未滿十八歲者,不得吸菸。

罰則:違反者,應接受戒菸教育。

第十三條 (菸品之限制供應者)

任何人不得供應菸品予未滿十八歲者。

罰則:違反者,處新臺幣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鍰。

  • 遠離菸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