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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長會志工組織運作辦法

臺北市立弘道國民中學家長會志工組織運作辦法

  • 本志工組織辦法依據臺北市中小學校家長會設置自治條例第二十二條訂定之。
  • 本校志工組織定名為『臺北市立弘道國中志工服務團』(以下簡稱本團)。
  • 本團以促使社區家長利用閒暇參與學生教育行動,發揮幼吾以及人之又的崇高理念,並協助學校推動校務為宗旨。
  • 本團隸屬臺北市立弘道國中學生家長會,團址設在家長會辦公室,並接受其指揮及監督。
  • 本團並得置名譽團長及顧問若干人,置團長一人、組長若干人。團長由家長會長兼任。名譽團長及顧問由團長聘任之。本團得依任務需要設各分組,各分組置分組長一人(在校生家長),任期一年,連選得連任。各分組之施行細則由家長會另定之。
  • 本團以團員大會為最高決策組織,幹部會議為執行單位。幹部會議的成員為團長、組長。團員大會及幹部會議經應出席人員二分之一以上之出席,並經出席人員過半數之通過,始得決議。會議由團長召集並擔任主席。每年團員名單造冊,家長會存留並檢送學校相關單位及報局備查。
  • 團長對內主持會議、綜理團務、指揮本團所有團員及所屬各項工作。組長依照團長指導、協助團長執行團務,必要時得自行遴選組員,以完成交付事項。
  • 各分組於開學後,由各分組召開新志工募集說明聯誼會,開會時各分組組長擔任主席,隸屬及輔導單位應派員列席。
  • 本團之經費由家長會編列預算補助,經費之收支明細及財務報表由家長會出納及會計造具收支報表,提請家長委員會及會員代表大會審議。
  • 本組織運作辦法經家長會會員代表大會通過並報請臺北市政府教育局核備後實施,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