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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長會選舉罷免辦法

臺北市立弘道國民中學學生家長會選舉罷免辦法

第 01 條 臺北市立弘道國民中學學生家長會(以下簡稱本會)為使本會永續發展並建立本會會務人員選舉及罷免運作方式,特依據臺北市中小學校學生家長會設置自治條例笫四條及本會組織章程之相關條文暨人民團體選舉罷免辦法之法令訂定本辦法。

第 02 條 本辦法所稱之選舉或罷免,係指本會之會長、副會長、常務委員、委員之會務人員而言。

第 03 條 本會之班級家長代表選舉如採通訊選舉時,各班導師應本公開透明之原則,於開學後二十一日內以書面徵詢學生家長之意願。

導師依據家長回覆之意願按全班人數製作選舉票,並於選舉票上簽章,發送全班學生家長。前項選舉票應載明截止日期,截止日期應於開學後二十八日內。且選舉票得密封寄(執)回;選舉票經密封寄(執)回後,應即投入票匭。

如未於截止日期前將選舉票寄(執)回,視為廢票。

第 04 條 本會之選舉,其應選出名額為一名時,採用無記名單記法;二名以上時,採用無記名連記法。

第 05 條 本會之選舉或罷免,如經出席人數過半數之同意,得移列於報告事項之後討論事項之前舉行。

第 06 條 本會訂於每學年第一學期之學生家長會員代表大會辦理選舉事宜。

第 07 條 同一人不得同時為本會會長及副會長之候選人。

第 08 條 本會之選舉,凡具有被選舉資格者,均得為當選人。

前項當選人,不以親自出席會議者為限。

第 09 條 本會選舉會務人員之順序及規定如下:

  • 委員 24 名(含特教委員 1 名),由出席之全體會員代表,就印有全體被選舉人姓名之選票上,圈選產生,依本會家長委員暨正、副會長選監作業施行細則第三條辦理。
  • 會長 1 名;由出席之全體會員代表,以24名家長會委員為候選人,選舉產生。最高票 1 位為家長會會長當選人。
  • 副會長 3 名;由出席之各年級會員代表,以各年級 8 名家長會委員為候選人,選舉產生。各年級最高票 1 位為家長會副會長當選人。
  • 常務委員 5 名;由各年級 8 名家長會委員相互投票選舉,各年級最高票 1~2 位為常務委員當選人。

第 10 條 本會會務人員,連選得連任。惟會長、副會長以連任一次為限。

第 11 條 本會監票、唱票、計票、開票等選監人員,照自治條例第四條規定,以推選辦理。

第 12 條 罷免案應擬具罷免申請書,敘述理由,經會員代表大會總額五分之一以上會員代表連署,方得向家長會及學校提出。

第 13 條 本會收到罷免申請書之日起十五日內,應通知被申請罷免人在收到書面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內,提出答辯書,逾期即視為放棄答辯權利。本會於被申請罷免人提出答辯書截止日期後之十五日內,得召開臨時會員代表大會,並由家長委員互推一人擔任主席,進行處理。經應出席人數三分之一以上之出席,出席人數過半數同意為通過罷免,未達二分之一者為否決罷免。

第 14 條 會長被申請罷免時,如經臨時會員代表大會通過罷免,並函報臺北市政府教育局核准,並自核准日起二十日內召開會員代表大會臨時會議,由家長委員互推一人擔任主席,補選會長。惟其任期均以補足至原任期屆滿為止。

經會員代表大會臨時會議,改選、補選產生之會長或代理會長,應於當選後十日內報請臺北市政府教育局核備後,始得就任行使職權。

第 15 條 委員、常務委員、副會長被同意罷免後,不另行補選。經罷免之委員、常務委員、副會長、會長,於下屆不得被推選為同職務之會務人員。

第 16 條 罷免案如經否決,在本屆任期內對同一被聲請罷免人,不得再以同一理由提出罷免。

第 17 條 本辦法由本會常務委員會擬定,經家長委員會討論後,提請會員代表大會訂定,通過並報請臺北市政府教育局核備後公佈實施,條文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