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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長會組織章程

臺北市立弘道國民中學學生家長會組織章程

第一章 總 則

第 01 條 為增進學生家長與學校密切聯繫,共謀學校良好教育之發展,特訂定本組織章程。本組織章程依據臺北市政府頒佈之「臺北市中小學校學生家長會設置自治條例」及「臺北市中小學校學生家長會設置及運作監督準則」訂定之。

第 02 條 本校學生家長會(以下簡稱家長會),由在學學生家長組成之。本項所稱學生家長為學生父母、養父母或法定監護人。

第 03 條 本校學生家長會名稱定為臺北市中正區弘道國民中學學生家長會(以下簡稱本會),會址設於學校。

第 04 條 本會宗旨如下:

  • 維護家長教育參與權之行使。
  • 保障學生在學校學習與受教育之權益。
  • 增進家庭、學校與社區之聯繫與合作,共謀良好教育之發展。

第 05 條 學校應於每學年開學後十四天內,將學生家長之姓名、電話送交家長會,以利連繫會務。

第二章 組織與任務

第 06 條 家長會設班級學生家長會、家長委員會、常務委員會、會員代表大會。會員代表大會為家長會最高決策組織;會員代表大會閉會期間,由常務委員會執行相關會務運作,並由家長委員會代為行使職權。

第07條 班級學生家長會任務如下:

  • 參與學校班級教育事務,並提供改進建議事項。
  • 提案並執行會員代表大會及家長委員會之決議事項。
  • 協助班級推展家庭教育計劃及相關聯繫事項。
  • 推選班級代表二人,出席會員代表大會。其推選得以提名表決方式行之,亦得以通訊方式行之。(通訊選舉辦法另訂之)
  • 其它有關事項。

第 08 條 家長委員會任務如下:

  • 參與學校教育發展及提供改進建議事項。
  • 推動家長會會務,處理常務委員會及會員代表大會交辦事項。
  • 研擬審議會員及會員代表大會之提案。
  • 研擬會務計劃及收支預算案,報告會務及收支事項。
  • 協助學校處理重大偶發事件及學校、教師、學生、家長間之爭議。
  • 協助辦理親職教育及親師活動,促進家長之成長及親師合作關係。
  • 選舉及罷免常務委員及遴聘顧問。
  • 配合校務及會務發展之需要,設置若干工作小組。
  • 執行家長會組織章程所規定之相關事項。

第 09 條 會員代表大會任務如下:

  • 研討參與學校推展教育及提供改進建議事項。
  • 審議家長會組織章程。
  • 審議會務計劃,收支預、決算案。
  • 選舉及罷免家長委員會委員、副會長、會長。
  • 選派代表參與學校各種依法令必須參與之委員會會議及執行教育法令明定家長會之職權。
  • 其它有關事項。

第 10 條 家長會置會長一人;副會長三人,由會員代表大會就家長委員中選舉產生。

本會副會長、家長委員會委員及常務委員,視學校體制依各年級公平比例原則選舉之。

第 11 條 家長會為辦理日常會務得置秘書一人;幹事若干人,由會長提名經家長委員會通過後聘任之。

第 12 條 家長委員會置委員二十四人(含特教委員一人),由會員代表大會就各年級會員代表中各選舉8位,共同組成之;學校原住民學生超過五人者由原住民家長互推一人列席。 前項家長會委員,任期一學年,連選得連任。

家長委員會組成後,得由委員互選九人為常務委員,組成常務委員會,負責執行家長委員會經常性會務。會長及副會長應為當然常務委員。

會員代表大會於每學年召開時,得依優先順序置候補委員六人,家長委員出缺時,依次遞補至原任期屆滿為止。

第 13 條 常務委員會任務如下:

  • 參與學校教育發展及提供建議改進事項。
  • 執行組織章程所規定之事項。
  • 執行處理家長委員會經常性會務之運作及交辦事項。
  • 協助學校處理重大偶發事件及學校、教師、學生、家長間之爭議。
  • 協助辦理親職教育及親師活動,促進家長之成長及親師合作關係。
  • 其它有關事項。

第三章 會議

第 14 條 每學年第一次班級家長會由班級導師協助於開學後二十一日內召開,召開時由出席家長公推一人擔任主席,並推選出班級家長代表二人,參加會員代表大會。各班級導師應列席班級家長會,就班級事務與家長溝通。

第 15 條 會員代表大會每一學年至少召開一次,由原任會長於第一學期開始後三十五日內召開主持之。經家長委員會之決議或會員代表五分之一之請求,原任會長應召開臨時會員代表大會,並擔任主席。會長因故不能召開或不召開時,其他家長委員得以三分之一以上連署召開之,並由家長委員互推常務委員一人擔任主席。

第 16 條 召開會員代表大會須有應出席人員三分之一以上之出席,始得開會;並經出席人員過半數之通過,始得決議。出席人數不足時,得改開座談會,並以出席人數過半數之同意為假決議。假決議應明確訂定下次會議時間、相關議程,並通知各會員代表及公布於家長會辦公室。

下次會員代表大會對於假決議,如仍有全校班級總數三分之一以上會員代表出席並經出席代表過半數之同意,視同有效之決議。

召開會員代表大會或家長委員會,因故不能出席時,如須委託他人代行其權利者,限以書面委託其他會員代表或委員代行其權利,每一人以接受一人之委託為限。

同一人當選不同班級學生家長代表時,其選舉權及表決權以一人計算。前項之 同一人係指夫妻及法定監護人。

第 17 條 家長委員會及常務委員會須有應出席人員過半數之出席,始得開會;並經出席人員過半數之通過,始得決議。出席人數不足時,得改開談話會,並以出席人數三分之二以上同意,作成決議之。但該項決議應於會後儘速通知未出席人,並須於下次正式會議,提出追認之。

家長委員會每學期開會至少二次,應於會長當選後三十日內召開第第一次會議,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由會長召集並擔任主席。但會長因故不能召集或不召集時,其他家長委員得以三分之一以上連署召開之,並由家長委員互推常務委員一人擔任主席。

第 18 條 會員代表大會、家長委員會、常務委員會開會時,校長、處室主任、行政人員及教師人員受邀,應列席。

第 19 條 本會當屆第一次會員代表大會由原任會長召集,並擔任主席;惟會中推選下列參與各項學校會議之代表時,應由原任會長與新任會長共同主持會議:

  • 學校教師評審委員會代表。
  • 學校課程發展委員會代表。
  • 學生申訴評議委員會代表。
  • 其他之法令規定選派代表。

前項代表應依代表類別出席或列席會議,並應選派候補代表。

第四章 職權、任期、選任及解任

第 20 條 本會會長、副會長、常務委員、家長會委員任期一學年,連選得連任,惟會長、副會長以連任一次為限。 前項所列人員任期,原則自當年十月十五日起至翌年十月十四日止。下屆會長、副會長、常務委員、家長會委員及班級家長代表屆時如未如期改選產生時,由當屆會長及上述人員繼續執行其任務,但至多以一個月為限。

第 21 條 會長因其子女於學期中轉學、休學、輟學等因素離校或困故請辭,自其子女離校日或辭職生效日起,若所賸任期不足二個月者,其代理人選由副會長互推一人代理之。若所賸任期超過二個月者,應於其子女離校日或辭職生效日起十五日內,經其他家長委員三分之一以上連署召集臨時會員代表大會,並由家長委員互推一人擔任主席,進行補選流程。惟其任期以補足至原任期屆滿為止。 會長之請辭,應向家長委員會提出請辭同意書,並經家長委員會委員二分之一以上出席,出席人數二分之一以上同意,方可生效。本會應於十五日內檢送請辭同意書及切結書報請臺北市教育局備查。

第 22 條 副會長及常務委員之辭職,應向會長提出請辭同意書,並經全體家長委員會委員三分之一以上同意始可辭職、其職位出缺時,不另行補選。

第 23 條 家長委員會委員之請辭,應向會長提出請辭同意書,並經全體家長委員會委員三分之一以上同意始可辭職,並應於辭職生效日起十日內,依候補委員順序遞補至原任期屆滿為止。

第 24 條 會長、副會長、常務委員、委員無故不親自出席應出席會議達二次以上者,視同辭職,並經家長委員會委員二分之一以上出席,出席人數二分之一以上同意後生效,本會得以書面文件經家長委員會委員三人以上署名通知之,同時報請臺北市教育局備查。

上述所稱無故不出席會議,係指經合法通知而未依規定程序於會前辦理請假手續者。

第五章 會員

第 25 條 本會會員之權利如下:

  • 班級家長會出席權、發言權、提案權、表決權。
  • 班級代表選舉權、罷免權及被選舉權。
  • 參與本會所舉辦之各項活動。
  • 分享本會所提供之各項活動。
  • 其它會員應有之相關權利。
第 26 條 本會會員之義務如下:

  • 繳納會員應繳之費用。
  • 遵守本會章程之有關規章及各項決議。
  • 宣揚本會宗旨,推行本會任務。

第六章 經費及會計

第27 條 家長會得以學生家長為單位,每學期收繳一次會費。但低收入戶者免繳。前項收費金額由臺北市政府教育局訂定之。

第 28 條 家長會費得委託學校代收,學校代收後交家長會管理。

第 29 條 家長會得置出納、會計人員辦理財務會計等事項;非經會員代表大會決議,不得對外募捐。前項募捐,應採自由捐獻,不得強迫。

第 30 條 家長會經費,應在臺北市公民營金融機構設立家長會專戶存儲,經費收支應編列財務報告表,向家長委員會及會員代表大會報告,並於會長改選後七日內辦理移交。前項經費收支及憑證,臺北市教育局必要時得隨時抽查。

第 31 條 本會為充實會務經費,得接受家長、委員、社會熱心教育人士之捐獻贊助,除有指定專款專用外,所有捐助款項均列為家長會經費收入。

第 32 條 本會出納、會計人員應於每任會長任期屆滿前二十日內,將財務移交報告、主要財產目錄、現金出納表及相關帳冊各一式四份送交家長委員會查核後,提交下次會員代表大會審議。

第 33 條 學校如因舉辦學生員工福利事項或學校未編列預算之其他事項或有關學校發展之校務活動,須要本會支援贊助經費時,為利本會之運作,應向會員代表大會提出計劃、預算及學校相關預算編列或會計文件,經會員代表大會查核通過後,始可執行。

第七章 附則

第 34 條 本會財務處理辦法、家長會選舉罷免辦法、志工組織運作辦法、家長會議事規則等辦法規則條文,得依主管機關訂領之準則暨相關法令辦理。

第 35 條 家長會於每屆會員代表大會開會後三十日內,應將組織章程、選舉辦法、財務處理辦法、志工組織運作辦法等、會議紀錄及會務人員名冊報請台北教育局核備。

第 36 條 家長會會務人員聘書及當選證書以下列方式頒發:

  • 家長會各委員當選證書及會務人員聘書,由家長會頒發。
  • 家長會會長當選證書,由學校頒發。

第 37 條 本會對於推動會務貢獻卓越者,得由學校頒發感謝狀,以資表揚。或報請臺北市教育局獎勵之。

第 38 條 本組織章程若有未定事項,依相關法令辦理。如相關法令修改時,本組織章程隨同修改並適用修改後之規定。

第 39 條 本會解散後,相關財產歸學校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