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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長會議事規則

臺北市立弘道國中學生家長會議事規則

壹、提案

  • 一般提案應先經主席徵求一人以上附議後成立。
  • 章程修正案應先經三人以上提案以書面向主席提出。

貳、表決

  • 一般提案經多數決通過。
  • 章程案應有三分之一以上出席,出席人員二分之一以上同意決議之。
  • 表決之覆議應經在場出席五分之一之連署,以書面向主席提出後,經多數決同意決議之。

參、發言

  • 發言應經主席同意取得發言權。
  • 每人發言時間不得超過三分鐘;時間終了,無論發言是否完畢,應立即停止發言,由主席點名下一位發言人發言。
  • 發言內容盡量扼要簡明,勿作人身攻擊或誨罵諷刺,保持理性和氣態度。
  • 發言不限一次,但有兩人以上同時要求發言時,尚未發言者優先發言。
  • 發言人不聽制止或不服從大會主席之裁決時,由主席裁決喪失發言權。
  • 因時間限制,大會主席裁決終止發言時,尚未發言者不得發言,但可補提書面意見供大家參酌。

肆、本議事規則若有未盡事宜,依內政部會議規範原則處理。

伍、本議事規則經會員代表大會通過後實施,修定時亦同。